鄂安监函〔2015〕2 


省安监局关于转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作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深入学习和贯彻《规范》。
    二、全面自查,狠抓整改。各地要将《规范》转发到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用人单位,在广泛知晓的基础上,组织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围绕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切实抓好整改提高,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规范》纳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要求,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落实。
督促辖区内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规范》精神,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正确指导服务对象规范实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鄂安监发〔2012〕165 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即行废止。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附件.zip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7日